6月15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新近公布修订通过后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海南省新闻办15日召开发布会介绍,新《条例》围绕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监管难、提升物业服务质量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难等问题进行创新和改进。
《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八十一条,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林诗辉表示,该条例以法治化方式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将进一步提升自贸港社区治理能力。
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方面,《条例》着力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通过降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增加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明确召开业主大会流程等推动业主大会成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章备案处处长林崇高介绍,《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在确认业主身份的前提下,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的,视为书面征求意见。
《条例》要求海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业主决策信息服务平台,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免费使用,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业主特别是业主大会召集中的决策事项。
在加强对业委会监管方面,该《条例》也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以及委员职务终止的相关情况,并强化业主委员会履职信息公开,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条例》对加强物业服务人的监管作明确规定,如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进一步明确业主的救济方式,规定业主有权拒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
《条例》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和使用管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王智介绍,海南明确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出售时向业主收取,并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和紧急动用的七种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