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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集团诉讼案执行终结,佳实业需向七建集团支付工程款约2.40亿元

2021-12-27 16:44 观点地产网

摘要: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子公司1宗诉讼案因被执行人接受清算,该案执行终结,已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12月27日,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子公司1宗诉讼案因被执行人接受清算,该案执行终结,已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上海建工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川沙新镇C-04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A地块(C-04-20地块)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业主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大股东上海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山佳实业强制清算(案号(2018)沪0115强清4号)而无法继续进行工程结算,故向山佳实业提起工程款确权诉讼。

  原告七建集团请求确认被告山佳实业需向其支付工程款322,320,062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为5,531,542.11元);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川沙新镇 C-04 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A地块(C-04-20地块)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涉诉标的物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依照造价鉴定方案,七建集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原诉求主张的工程欠款变更为257,067,169元。

  2021年9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9,540,126元;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确认原告对被告未付工程款239,540,126元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77,136元,由原告负担157,636元,被告负担1,319,500元。鉴定费3,047,000元,由原告和被告各半负担。

  一审判决后,因山佳实业未履行付款义务,七建集团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评估和拍卖被申请人名下不动产,并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判决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未履行债务的加倍利息。

  近日,七建集团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知,因本案被执行人由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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