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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知情己方财产被查封或冻结的情况下仍然出售被查封的房屋将构成违约

2022-03-29 09:10 中国消费者报

摘要:房屋被查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房屋溢价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房屋被查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房屋溢价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2015年11月,晋忠忠通过某房产中介得知汪顷果出售房屋的信息。经过看房,汪顷果与晋忠忠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汪顷果自愿出售济南某小区房屋;该房屋无抵押、无租赁,甲方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等纠纷。双方约定成交价格为116万元,晋忠忠在合同签订时向汪顷果支付定金2万元。

  合同约定,如甲、乙任一方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房屋买卖的相对方支付合同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或者违约方承担合同总房价30%的违约金,具体承担哪一种违约责任,由守约方选择。

  据了解,汪顷果和黎琪琪原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汪顷果,共有人为黎琪琪。后来汪顷果和黎琪琪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黎琪琪所有,但双方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黎琪琪对《房屋买卖合同》签字追认。

  合同签订后,晋忠忠依约向汪顷果支付了定金2万元,同时向中介缴纳了房屋佣金共计2.8万元。2015年12月,晋忠忠与汪顷果、黎琪琪及中介工作人员依约到济南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因房屋被法院查封,网签手续未能办理,晋忠忠应付的68万元(除定金外)首付款未再支付。此后,买卖双方没有及时解除合同,就涉案房屋的溢价损失也协商不成。晋忠忠于2017年7月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汪顷果、黎琪琪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溢价损失等。

  法官审理得知,汪顷果于2015年2月就签收了法院送达的保全裁定。法院认为,汪顷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已被查封或冻结的情况下,仍然出售被查封的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合同未及时解除而扩大的损失,法院认为,虽然汪顷果曾在2016年1月份表示晋忠忠可另行购买其他房屋,但同时也表明如果晋忠忠没有看中其他房屋,则可待涉案房屋解封后继续履行合同,且多次承诺能够尽快解决查封事宜。晋忠忠也选择相信和等待以致没有及时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汪顷果应对损失的扩大承担主要责任。黎琪琪与汪顷果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黎琪琪所有,但双方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虽然黎琪琪对于出售被查封的房屋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上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黎琪琪作为房屋共同出卖人,应与汪顷果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因涉案房屋被查封,无法办理网签,晋忠忠对于合同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应有一定的预期,但其既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也未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以明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致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晋忠忠对损失的扩大及纠纷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房产中介在合同签订前,已查询到涉案房屋存在限制交易情形,但未告知晋忠忠,以致虽然促成了合同的签订,但发生了履行不能的后果并使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房产中介已注销,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经营者程刚承担。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原告晋忠忠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为由,要求以起诉日作为评估时间节点确定房屋价格及损失,并无不当。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涉案房屋溢价为94.36万元(即涉案房屋市场评估总价210.36万元减去116万元)。对于溢价损失的承担。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汪顷果、黎琪琪应首先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补足差额。综合各方的违约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汪顷果、黎琪琪共同承担55%的责任,原告晋忠忠承担40%的责任,被告程刚承担5%的责任。

  综上,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晋忠忠与被告汪顷果、被告黎琪琪及被告程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7月11日解除;被告汪顷果、黎琪琪向原告晋忠忠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房屋损失共计53万余元;被告程刚向原告晋忠忠除已返还房屋佣金外,需另行赔偿房屋溢价损失4.7万余元。记者获悉,此判决已生效,且已全部履行完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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