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要求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租赁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导属地企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
主要内容为:
1、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2、不得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
3、项目周边不利因素公示。
4、公示的销售价格应与商品房网签备案价信息一致。
5、公示信息以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6、对尚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及尚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明确告知购房者存在不确定性,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
7、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 " 可无理由退房 " 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以下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