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海口市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出,落户海南省的人才,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可购买第一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6个月,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
未落户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非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对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海南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在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其在海口市购买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的人才,可继续办理落户手续。
本通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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