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
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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