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与一家银行订立一份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在融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提供5亿港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期由融资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
据了解,融资协议规定,倘越秀地产控股股东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越秀地产已发行的具投票权股份中持有少于30%的直接或间接权益,或倘越秀企业不能再保持作为越秀地产单一最大实益拥有股东的地位,或倘越秀企业不能再对越秀地产行使有效的管理控制权,即构成违约事件。
若发生有关违约事件,则贷款人可宣布融资项下所有债项将立即到期应付。截至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越秀地产已发行股份合共约39.78%。
另悉,于11月12日,越秀地产公告称,全资附属公司泓景有限公司与一家银行订立一份融资协议。贷款人在融资协议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提供最多达45亿港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贷款期由融资协议日期起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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