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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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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在按现行税制负担50%退税资金的基础上,再通过安排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设立3个专项,支持基层落实退税减税降费和保就业保基本民生等。其中,对新增留抵退税中的地方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补助平均超过82%、并向中西部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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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6837亿元,同比增长8.7%;土地增值税6442亿元,同比增长10.4%;房产税2967亿元,同比增长17.7%;耕地占用税931亿元,同比下降16.6%;城镇土地使用税1930亿元,同比增长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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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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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三部门联合下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减轻房企预缴负担,有效化解后期清算退税压力,对推动黑龙江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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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该部门发布《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自11月1日起执行。《公告》称,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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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新规,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此外,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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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完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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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16日消息,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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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会议确定,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