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东莞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合同文本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显示,自2022年4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确权)且东莞市房产交易平台可获取到不动产实测权籍数据后,开发企业在东莞市房地产交易平台进行合同签约的需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
鉴于目前数据同步需要,符合上述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楼盘名称及幢名称提供给东莞市住房事务中心,后续实现数据自动同步时则免于提供楼盘名称及幢名称。
东莞住建局称,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施行。本通知内容与以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据悉,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收存管理的通知》显示,东莞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认购协议、合同等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全款及按揭贷款等所有预售款)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将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和商品房网签,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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