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2021)甘01财保105号。
申请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量在其开户银行内的款项:人民币863706269.21元,罚息及复利以财务核算为准,额满止;
2、若查封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海棠湾镇海棠湾旅游区三亚海棠湾之星项目第三期、第四期在建工程及其占用范围内分摊的土地及地上房屋;3、若查封银行账户资金及以上资产不足,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具体财产线索见财产线索清单)。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量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863706269.21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冻结、扣押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量与差额等值的其他以下财产(具体财产线索见财产线索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企查查显示,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显示为被执行人,大股东为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