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留用地定义、开发、权益价值的评估条件、兑现方式、选址等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意见稿表示,留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
留用地权益价值的评估条件统一设定为: 计算留用地权益价值的留用地安置面积为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留用地用途为商业占20%、工业占80%。
留用地兑现方式方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不安排实物留用地,对留用地权益价值采取货币兑现。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实物留用地的,实物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0%;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实物留用地的,实物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2%。
另外,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鼓励以留用地出租、折价入股方式参与各类城市新区或产业园区建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出资股权比例及相关约定分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