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浙江湖州市住建局等3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护资金安全,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要求严禁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
《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定金、首付款、全款及分期付款中的后续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严禁在网签系统外售房和收取资金。发生以上行为的,由住建部门暂停销售、责令整改。
《通知》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核定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时,工程预算清册(毛坯)造价低于4500元/平方米,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不得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
《通知》还明确,严禁提前、超额支付监管资金。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申报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签证,监管银行要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表、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等,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在工程款申报中出现隐瞒、虚构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套取或者协助开发企业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由属地住建部门依照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管银行发现工程款项支付与资金使用计划不符,应暂停支付,并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监管银行接到整改到位的通知后再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擅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