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海南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披露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据获悉,该《通知》要求,明确资金监管主体职责及监管内容。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概况、监管账户的户名及账号、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构成(含具体金额)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此外,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并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在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通知》称,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各分期房款、按揭贷款等)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应当告知购房人以本人银行账户通过银行网点柜台、POS机或其他转账方式将购房定金(订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当授权按揭银行在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审批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及按揭银行不得将购房人按揭贷款扣划或转存至非监管账户。
据悉,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并如实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报送项目销售情况;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购房人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足额首期款等)存入监管账户的清单及凭证;应当及时将购房人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情况报监管银行,配合监管银行建立监管资金的收存账目清单;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足时,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补足。监管银行发现因开发企业少报、项目情况变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通知开发企业及时补足或从非重点监管资金中留存。
另悉,《通知》明确逐步推行线上监管方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方式,鼓励监管银行及开发企业接入网上监管系统,实行线上监管。若开发企业违反《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通知要求,未按规定收存及使用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存在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